山东郓城:婆媳百万死亡赔偿金之争
资讯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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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为老百姓办实事工作,菏泽中院联合十个县区法院开展六+N宣传活动(一次庭审直播 、一次执行直播、一次法庭宣传、一次法官普法传播、 一批典型案例推送、一批先进典型,并根据各县区法院工作需求对宣传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等)。近期,我们将走进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并对郓城法院进行六+N宣传活动,敬请关注!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份,原告杨某丈夫在外务工时,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亡。其务工单位一次性赔偿工亡补助金共计140余万元,分别支付到原告杨某及被告杨某某(系死者母亲)名下账户各50%。处理完丧事后,杨某多次与杨某某说分割赔偿款的问题,但杨某某多次不予正面回应,以给孙子孙女留着将来花费为由,拒不分配。杨某找其家里长辈、村委会给予调解,杨某某均不同意分配。后杨某说服杨某某去公证处处理赔偿款事宜,但是作为婆婆的杨某某又担心杨某分到钱改嫁,所以迟迟不愿意去公证。双方因多次商议无果,且愈演愈烈,直至对簿公堂。
案件审理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后,考虑到原、被告婆媳关系及要求分割的财产性质的特殊性,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后,关注到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孩子所分份额及监管问题,因为两个孩子年纪小,所以对于孩子所分份额及监管问题显得十分重要。了解到争议焦点后,法官以此入手,通过反复的给当事人讲法律、讲道理、摆事实,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慢慢转变,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惭愧,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在充分考虑到老人赡养和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下,反复征求双方意见、修改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杨某某支付原告杨某40万元,案件得到妥善解决。至此,一场因意外死亡而导致的共有纠纷案件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的因素及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适当分割,而不能适用遗产分配原则或者由全体赔偿权利人平均分享、非等额分配。
文稿:郓城县人民法院 郭婷婷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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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6月份,原告杨某丈夫在外务工时,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亡。其务工单位一次性赔偿工亡补助金共计140余万元,分别支付到原告杨某及被告杨某某(系死者母亲)名下账户各50%。处理完丧事后,杨某多次与杨某某说分割赔偿款的问题,但杨某某多次不予正面回应,以给孙子孙女留着将来花费为由,拒不分配。杨某找其家里长辈、村委会给予调解,杨某某均不同意分配。后杨某说服杨某某去公证处处理赔偿款事宜,但是作为婆婆的杨某某又担心杨某分到钱改嫁,所以迟迟不愿意去公证。双方因多次商议无果,且愈演愈烈,直至对簿公堂。
案件审理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后,考虑到原、被告婆媳关系及要求分割的财产性质的特殊性,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后,关注到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孩子所分份额及监管问题,因为两个孩子年纪小,所以对于孩子所分份额及监管问题显得十分重要。了解到争议焦点后,法官以此入手,通过反复的给当事人讲法律、讲道理、摆事实,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慢慢转变,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惭愧,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在充分考虑到老人赡养和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下,反复征求双方意见、修改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杨某某支付原告杨某40万元,案件得到妥善解决。至此,一场因意外死亡而导致的共有纠纷案件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的因素及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适当分割,而不能适用遗产分配原则或者由全体赔偿权利人平均分享、非等额分配。
文稿:郓城县人民法院 郭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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